减缓免诉讼费的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7日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司)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缓诉讼费,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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