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存争议 情法兼顾明是非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8日 | ||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基本案情】吴某育有六个子女,吴甲、吴乙、吴丙为三子,吴丁、吴戊、吴己为三女。1984年吴某将家中两处房产析产,房产一分给吴甲,房产二吴乙、吴丙各分得一半。2017年吴某去世,吴乙、吴丙欲变更房产二登记时,吴甲予以阻拦。 吴乙、吴丙将吴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吴乙、吴丙各占房产二的一半产权。吴甲以其舅舅未参与为由否认1984年分家析产事实,以吴某公证《遗嘱》后40余天就去世为由否认《遗嘱》系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二。 2016年12月,吴某自书《遗嘱》并经公证,确认1984年分家析产情况;2020年12月,吴某之女吴戊出具陈述一份,认可1984年分家析产事实,并进行公证;2022年6月,吴某之女吴丁出具陈述一份,认可1984年分家析产事实,并进行公证。庭审中,吴甲申请吴丁出庭作证,吴丁对经过公证的材料予以否认。 【法官说法】证据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确定证明性质,本案中的《遗嘱》实际是对分家析产情况的证明,因此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应为分家析产而非继承。同一案件中证人证言出现冲突,应综合考量证人证言的背景、时间、形式以及利益关系,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吴某2016年12月经公证的书面材料虽名为《遗嘱》,但实际是对1984年分家析产情况的证明,该材料经过公证,能够证实吴某书写该材料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吴丁、吴戊在经过公证的材料中认可1984年分家析产的事实,与吴某材料相互印证,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1984年分家析产的真实性。 法院依法确认房产二吴乙、吴丙各占一半产权。吴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增加了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暨“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以及伦理价值与目标。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婚姻家庭法保障与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