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尊老敬老美德 注重法治德治并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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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8日 | ||
基本案情王某系刘甲、刘乙之母。因刘甲、刘乙未履行赡养义务,2020年王某将两子起诉,经法院调解,刘甲、刘乙自2020年9月1日每人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500元;王某日常用药由王某自担,王某住院费用由刘甲、刘乙均担。现刘乙去世。2023年2月王某因病住院,住院费用由其自负。2023年3月份开始,刘甲主动将每月赡养费增加到每月700元。王某每月有固定收入2136.5元。 现王某将刘甲诉至法院,要求:1.刘甲支付王某已发生的医疗费、护工费;2.赡养费调整到每月1000元;3.王某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刘甲承担。 法官说法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刘乙已去世,刘甲成为王某唯一的在世子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赡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王某在农村居住生活,每月有固定收入2136.5元。202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87元,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8555元,按照2020年王某与刘甲、刘乙达成的赡养协议,刘甲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王某每年可支配的收入为31638元,已超出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居住等八大类。虽然王某的收入超出了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刘甲每月增加200元赡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王某年龄偏大,患有多种疾病,王某主张的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虽未实际发生,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应予以处理,在王某自己无力支付时,应由刘甲予以负担。刘甲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对母亲王某给予加倍的照顾和关心,在王某生病住院时,予以精心细致的陪护,给王某精神上的慰藉。 法院依法判令刘甲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在王某无力承担医疗费时,由刘甲承担。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尊老爱幼、父慈子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这种美德的应有之义。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进行照顾和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依赖于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故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既是个体的行为,同时也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只要老年人有赡养的需求,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赡养费请求权主体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父母有被赡养的必要。关于“赡养的必要”的判断标准,本条规定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作为判断标准。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生活困难是指以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本案中,王某每月的收入已超出人均消费水平,但刘某自愿提高赡养费标准,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美德,法院予以支持。为进一步减轻各方诉累,对于王某今后的医疗费,明确在王某无力承担时,由刘甲承担,解决了王某的后顾之忧。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婚姻家庭法保障与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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