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籍船员韩某与青岛某船舶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青岛海事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数轮在线调解后,被告向韩某汇付了全额赔偿款10余万元。在经历了多次索赔未果的失望和无奈之后,终于收到了全额赔偿款,韩某满怀感恩之情,从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北保定向法院寄来一面绣有“救弱势护人权 合党心顺民意 热情服务 勤政为民”字样的锦旗,对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表示感谢。
2021年3月,韩某与被告签订船员外派合同,根据被告安排到香港某船公司所属的一艘货轮上担任水手长,合同约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由船东负责,若发生伤残事故,被告保证船东按参加的船东保赔协会赔偿金额进行赔付。同年8月,韩某在船上工作期间摔伤,后下船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并住院进行手术钢板内固定治疗,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右脚内钢板。韩某下船后,被告既没有向其发放工资,也没有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韩某诉称,其多次向被告和香港船东打电话要求赔偿,两公司均答复走保险程序,后来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相互推诿。无奈之下,韩某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本案是一起涉民生案件,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第一时间阅卷了解案情,并电话联系韩某和被告进行在线调解。被告依据外派合同关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由船东负责的约定,主张其作为外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明确告知,韩某与其存在外派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被告负有对韩某在船工作期间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且被告保证船东按保赔协会赔偿金额进行赔付,其赔偿责任毋庸置疑。经沟通,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协商委托鉴定机构对韩某伤情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协调船东互保协会进行理赔。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主动打电话联系韩某,了解鉴定进展情况,积极推动鉴定程序顺利进行。
伤情鉴定结论作出后,船东互保协会表示,根据保赔条款,船东实际履行赔偿责任后才能赔付,而被告又以无力履行为由拒赔,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为推进纠纷尽快解决,承办法官向韩某了解了涉案船舶目前动态,得知该船经常靠泊宁波港装卸货物后,马上打电话给被告,告知其在一周内想办法筹集款项履行赔偿责任,否则法院可以根据韩某的申请通过扣押涉案船舶行使优先权,而且一旦扣船,将大大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此时,被告终于意识到案件的利害关系和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当即承诺一周内履行。就这样,在承办法官的积极推动下,韩某足不出户便收到了全额赔偿款。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干警将“厚生境界”融入办案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虽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案件标的额也不高,但承办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提升厚生境界,设身处地为弱势群体着想,尽心竭力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海事司法的关怀和温暖,是青岛海事法院干警践行初心使命、最大限度维护涉海民生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